熱門文章

2017年4月7日 星期五

凌虐致死比一刀斃命更殘忍–反對法務部刑法修正案將凌虐幼童放在刑法286

        中國古代有一種刑罰,把人脫光在市集放在漁網裡,只有少數受刑人可以得到少數的衣物遮蔽,連性器官都暴露在外面,就是要受刑者覺得被屈辱。然後劊子手會順著魚網的輪廓將受刑者的肉割掉,刀數不一定,依體型、依犯罪程度,有幾刀到上百刀不等,行刑時,要讓受刑者活著、痛不欲生,一直到要執行的刀數完成,最後一刀才是直插心臟讓受刑者結束生命,過程要好幾個小時,最後才會氣絕身亡。

        這叫磔刑,就是俗稱的千刀萬剮。
        
        遠古時代的歐洲有一種刑罰,把受刑者綁在一個有數根幅條的木輪子上,車輪開始轉,轉到哪裡劊子手就打到哪裡,將受刑者打到體無完膚、滿身鮮血、筋骨盡斷後,接著將受刑者放在街市或者蠻荒地帶,放任受刑者自生自滅,直到死亡。有時,還將他們掛在高桿上,任鳥啄、風吹、雨淋,讓所有人觀看。

        這叫死亡輪。

        以前的法國有一種用石頭砌成的八角型建築,第二層是木製的,呈六邊型,外加一個尖頂,六面木牆縷空。一個橫放的鐵輪立在縷空處,輪子可以圍著竪軸轉動,輪緣上有許多孔洞可以固定受刑者的頭、手跟腳,鐵輪上一次可以綁六個受刑者,每天示眾於市集三次,公眾可以對受刑者丟垃圾、糞便極其羞辱他們,每半個小時轉90度,每兩個小時轉一圈。

        這個建築叫示眾柱,這種刑罰叫示眾刑。

        在君主專制時世界各地有一種問訊方式叫夾棍刑,用四塊橡木板夾住犯人手或小腿,繫上繩子連接,每次行刑就拉緊繩子、或者用木槌在夾板上打入楔子,用以將手骨及腿骨夾碎,骨頭碎了皮肉脹了,執行時小心不能讓受刑者死亡,旁邊要有醫生注意受刑者的狀態,讓受刑者得以執行最後死刑,執行時由劊子手用鐵棍將受刑者的四肢關節打斷,之後將受刑者面向天捆綁著,放於熱鬧的廣場,直到他們斷氣。

        這叫輪刑,跟另外一種絞刑,是太陽王最常見的死刑。

        將活人綁在麻布袋裡丟進水裡叫水刑。將犯人雙手反綁吊起,底下放上炭火,再鬆開讓受刑者自己掉在炭火上,受刑者摔斷筋骨跟燙傷痛苦而死叫火刑。用燒燙的鉗子鉗碎受刑者的皮膚、肌肉,再在傷口上澆上鉛水,這叫鉗刑。還有最殘忍的剝皮刑跟烹煮刑,認為對婦女所以比較溫和的叫活埋。

         這些死刑都要讓受刑者經過長時間的痛苦、凌遲、虐待,才能夠死亡,在這中間的每一個幫助受刑者的手段,不論是稍作停止、有醫生在旁邊、休息後再執行,都只為了讓受刑者能夠承受更長的痛苦、凌虐更久的時間,並滿足圍觀者跟執行者的心中的懲罰心態,以施行最殘酷的手法。

        治療不是要讓對方活,休息是要讓對方再更近一步的痛苦。

        隨著時代的進步,這些泯滅人性的手段、對受刑者最慘不人道地執行死刑方式,都被廢除了,不論那個國家是否廢除死刑,都改由以槍決或者是絞刑、電椅、毒氣室,中間還要加上麻醉藥劑,就是為了讓受刑者的死亡,不要承受太多的痛苦。

        可是,反觀我們現在殺人犯的行為呢?有人用燒燙的鐵器烙在幼童身上說要縫補幼童的身上被打得皮開肉裂的傷口、有人將混合毒品打在孩子身上讓他們承受極大的痛苦死亡、有人用電線將人綑綁活活勒死、有人將人放在鐵桶中用水泥活活埋死、有人用手及棍棒跟鐵器將人活活打死、有人砍人數十刀放任人流血過多致死、有人將人打到筋骨斷裂丟在荒山野嶺活活曝曬失溫而死...等。這些都不是一下子就讓受害者死亡,往往這樣的手段要反覆好幾次,甚至於是多種殘忍的手法交互使用。

        這些,不都是那些因不人道而廢除的死刑的翻版嗎?為什麼在這個時代,卻常常是落在「傷害致死」這個罪責裡呢?甚至於因為在受害者在斷氣後被丟到醫院、或在可被發現處,就被說為沒有「殺人之故意」而從殺人最終降到傷害罪。

        撇開廢不廢死我們可能不盡相同的意見不說,一個受害者、受害家屬,想要得到一個正確的法律判決有那麼難嗎?為什麼至今,我們的法律,還不能去認同「凌虐致死比殺人更可怕」,而把「凌虐」當作手段放在殺人罪章?當初這世界不斷的推動廢除掉殘酷的死刑執行方式、不停地改善執行的方式及精確度以避免受刑者承受過多的痛苦,而今面對受害者時,為什麼不能公平以對?

        簡單說,如果當初大家都有共識「凌遲致死」太過於殘忍,而改為斷頭台、斬首,那人民不懂的是,為什麼到今天那些殺人加害者太殘忍的手段,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卻不能得到公正一致的對待,讓法律證明受害者受的是不人道的虐待殘殺、受害家屬的心痛在法律判決確定判決書寄達時得到稍微的平撫呢?

        對一般老百姓而言,「傷害致死」是一種傷害卻沒有想殺死對方定罪,是手段過激的結果,如果動手的人當時稍有一點理智或者受害者身體稍微再堅強一點,也許家人還能回得來。可是對那些被凌虐致死的受害者及受害家屬而言,受害者的死亡,看見的是可預見這樣過重的手段絕對會導致被害者死亡,不斷被虐待的殘忍、用盡手段傷痕累累拉長時間的凌虐,是殺人啊!更殘忍的殺人啊!

        對一個三歲的孩子不停的摔地撞牆、對一個大人活埋或打到全身是血卻放任他流血死亡,怎麼不叫有犯意的故意殺人呢?

        是的!我對於這次法務部的刑法修正中,把對於幼童的凌虐放在286的傷害罪章中,我很不能接受,當都是「凌虐」時,怎麼還算是傷害?不管對於大人或小孩,當「凌虐」的手段已發生並導致死亡時,不就是更殘忍的殺人,不是嗎?

        到底什麼時候判決者、執法者才會知道,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覺得判決不公的問題不絕對是在判處的刑期夠不夠重,而是所引用的條文、定讞的罪責。

        我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國家因為要往「廢死前進」,所以不敢在有可判死刑的條文裡多加一些可構成的手段避免擴大解釋。但我想說,如果是這樣,那立法者跟人民真的是在兩條路上越來越分歧,廢不廢死永遠都是一個議題,兩邊論述中必須提出配套、公開討論,在這個社會還是以最大公約數為主。但罪名的確定,並為落在對的地方而堅持,是一條永遠不間斷必須一直往前的道路,不該為了任何因素,而往後退縮,這樣就算真的「被廢死」成功了,後面要彌補的東西,已經大到無法想像了。如果真的因為要廢死而在修法上有所顧忌及迴避,這種的做法不是在解決問題降低未來衝擊、這是在挖洞!挖好多未來要用更大力氣、甚至於補不起來的洞。

         最後,我還是要再說一次,對我而言,『凌虐致死比一刀斃命更殘忍』,就像在某案中某位法官所說的,其實一刀刺下去受害者死亡,受害者承受的痛苦並不多,那對於那些被凌虐致死的,也請這位法官出來說說話吧!

柏林Märkisches博物館展示的18世紀死亡輪與其底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精選文章

『關於想成立家長互助網-2』

經過上個禮拜的初篩為天使塵陽性後,每天我們密集的跟孩子在每晚睡前通電話。 了解孩子每天的狀況(身體及心理),並釐出上個禮拜、上個月,所有可能被毒品污染的路徑、人、事、物及跟以前不同的特殊事件,進而避免再接觸與重複。 每通電話最後,總不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