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無期徒刑–就是沒有無期徒刑!台灣的終身監禁–就是沒有終身監禁!
很殘忍的答案,但這就是台灣!
台灣收容人除非在監所內老病死去,台灣沒有關到死這件事!這就是為什麼死刑犯總是努力地想把刑期落到無期徒刑,這也就是為什麼廢死團體一直要幫死刑犯打到無期徒刑,因為,這就代表,在一段時間後,他們就可以回到自由的世界了。
為什麼終身監禁可以出來?這就是台灣式的德政–撤殘!撤銷收容人之後的刑期,回到一個自由人的身分。
在舊法理面,一個無期徒刑犯關15年,就可以申請假釋;新法規定,一個無期徒刑犯關20年,也可以申請假釋;而最新的新新法,久一點,25年也可以申請假釋。
25年很久嗎?我舉個例子,一個手段兇殘的殺人性侵犯(手段一定要很兇殘很兇殘,不然連無期徒刑都構不到),沒有特赦、沒有減刑、沒有調整刑期、50歲後,就可能回到這個社會了!他回到社會哪裡?好一點還有家人的,回到家靠父母,但大部分的人都因為罪行太重,家人早已將他除籍,這戶籍,就會掛在你我家附近的區公所、鄉公所、鎮公所。
這些被撤殘的無期徒刑犯,因為更保有提供車票跟一個便當回到戶籍處,所以他們會回到我們附近,然後因為沒有地方可以收留、沒有後續的資源,所以他們的再犯率非常的高,回去當大哥、或殺或搶,為了填飽肚子、為了生存,沒有人管、四處流浪,在我們身邊是一個個的恐怖炸彈!而,我們都不知道!
這樣的案件真的很多嗎?我記得去年我還在當某性侵專監的性侵害案件收容人評估輔導會議的委員時,有天我記得我審的是近三十件的重大性侵案件,裡面有5個是撤殘後犯罪回到監所關的,這些人,有人拿錘子、有人拿扁鑽、有人拿繩子….都是隨手可得但傷害性大的工具,除了性侵案件外,還有其他的如毒品、強奪、擄人勒索、殺人….等併科罪行。
而其中最讓我心痛的案件是,一個本來槍砲、擄人勒索、性侵五歲小妹妹五個小時四次導致妹妹陰道脫垂,被判無期,理應在監獄內關到死。但因為「撤殘」回到社會後,不只又犯了重傷害等相關罪行,還在路上把一個六歲小妹妹撞倒,騙妹妹說要帶她去看醫生,然後帶到山區,就把妹妹性侵而且勒斃了!
這個案件一直在我心中纏繞很久,如果沒有撤殘,如果當初這個兇手就是真正的「終身監禁關到死」,會有這個妹妹的離去嗎?她死前是多麼痛苦?這樣的結果到底是誰對不起她?兇手?國家?政策?
這個小女孩是誰的小孩?父母該有多痛?他們有處申訴嗎?他們想得開嗎?他們能夠接受自己的孩子成為這種破洞政策的犧牲品嗎?
所以死刑犯總是努力的打成無期徒刑,因為我們的無期徒刑,表現好點,就是一個25年的有期徒刑!還可能更低!
而我們監所現在有多少個無期徒刑?必須難過地告訴各位,我們監所內有一萬多個無期徒刑犯,這些有許多都是該判死刑卻被兩公約、人權....解救下來的而變無期徒刑犯罪者!這一萬多人,都在每一天陸陸續續的被放出來,每一天的回到每一個地區,四處飄蕩,沒人要管,等到再犯重大案件時,再跑出一些團體,努力的營救他們。
這種不斷的循環,到底受傷的是誰?不管是過去、未來、現在,人權團體努力補過這個破網?沒有!當需要真的協助時,團體都不見了!於是監所打電話來給白玫瑰請求協助,我們拎著沒有正常衣服只有囚服的更生人,為了不要下一位受害者的理念,我們想辦法協助他們更生、就業、有飯吃不搶、有地方住不偷,但我們多麼微小?我們又可以顧的了幾個?
根本沒有終身監禁的台灣,我們還有條件談廢死嗎?
台灣監所的這個高牆,就算犯行在罪大惡極,如果沒有判死刑並執行
永遠有出來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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