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讓我們來分析一下台灣現在常見的犯案手法,真的已經是越來越兇殘,為了債務、私仇、哪怕只是看對方不順眼,就可以把對方絞死、殺死、亂刀砍死,一件比一件手段殘忍。可是因為臺灣新聞近年提倡淨化、所以完整的行凶手法通常只有在法庭上方能完整呈現,然後法官會用可教化、有悔意、犯案時心神喪失、幼年時受過創傷、情感路不順、甚至是求學時成績優異….等各種令人大開眼界的理由,把應該判處的死刑降成無期徒刑。
大家知道每個月有多少犯人是蓄意用交通工具撞倒小孩或女孩然後拖至路邊性侵的嗎?是多到新聞台已經冷感到不想去報,所以幾乎沒人知道!我所經手審閱的案件中每30件裡有7~8件是利用這類手法,個案中還有犯人自己承認至少曾隨機性侵的受害者數目高達18個、30個、甚至有高達70個的!這些都是我們身邊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其中還有很多受害者是到現在都不敢報案,這樣嚴重的人身安全問題,政府與人權團體關心過嗎?
在法界,大家都很愛提到德國,讚嘆德國司法有多好有多棒,猶記得白玫瑰在修「白玫瑰法案–性侵害防治法修正」時,我們欲將這些現今醫學與科學無藥可解,嚴重失去自制力的暴力性侵累犯放入與社會隔絕的專區,當時有某位留德的法學教授出來大聲反對,表示德國都在已經把這種條文拿掉了,我們又怎麼可以走別人的回頭路?但她沒有告訴大家的是,當年德國將此法下架後,一名姦殺多位女童的病態型罪犯因此釋憲成功而獲假釋重返社會,結果不到三個月就又再把一個五歲的女童凌虐姦殺致死,因此德國立即將無法治癒的罪犯改依「民法」修正後的新法強制進行終身治療,在落日條款後的兩年陸續開始將這些無可治癒的犯人與社會長久隔離!這些在國外實際失敗的重要例子,為什麼不敢坦白的告訴人民?為什麼不是tell the truth and whole truth!法律專家們又為什麼總是只挑自己要說的說?難道只為了自己的理想與理念,就可以拉著全民的安全一起陪葬也在所不惜?
人權團體每次發生刑案時總說:「臺灣現在還有死刑存在,所以這證明了死刑是不能遏止犯罪的。」但我必須要說:「現在是有死刑的存在,但想要法官判下死刑的機率可說是零,2013年後臺灣根本沒有死刑定讞的判決出現,可是這兩年不是重案特別多嗎?有死刑但是絕不會用到,是因為這樣所以法律才會失去遏止的效用。現實中甚至看到許多犯人抱持僥倖心態,心想反正不會被判死,反正法官會幫忙脫罪,所以在高喊殺一兩個人又不會被判死刑後,給了無辜者殘忍的死亡。這就是我們現在看到的『司法雖未廢死,但實質已經廢死』所造成的亂象!」
現在還有多少犯人認為殺人是會遭判死刑?單就我們在監所內所親身接觸過的重刑犯來說,答案是一個都沒有!他們清楚的知道自己不會被判死刑,他們清楚的知道自己20或25年後一定會重獲自由,他們甚至比一般人更充分了解兩公約內容!他們非常了解自己的權利,但他們從來沒有真的反省、悔悟自己犯下什麼樣的錯誤,以及了解犯錯後付出代價其實是應該的。還記得司改會現在努力營救的一名死囚就曾經提告台北看守所拆閱他的信件。表示這樣違反兩公約規定。但如果監所內犯人的信件都可以不經檢閱任意流通,請問,加害者可不可能藉此串供?受害者可不可能收到恐嚇?但人權團體還是傾全力幫那名死囚打這場官司,最後,死囚贏了,臺灣的司法輸了。
鄭捷事件後隨機傷人砍人的案件頻傳!臺灣現在變得人心惶惶,難道這不是因為犯罪成本下降所造成的模仿效應?這種治安的惡化確實不會是一朝一夕形成,但不能否認這也是一種犯罪的學習心態導致!反正,臺灣的刑罰最後會將他們輕輕放下!
所以,請大家想想,現在的我們,真的有條件、有資格將歐盟的廢死理想原封不動的搬到台灣來嗎?司法代表的除了正義之外還有懲罰,讓犯人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付出代價來獲得自省,難道這些是用“教化”兩個字就可以輕易取代?只是現在,壞人可安心了,那我們呢?
這是在一個「三男迷間傳播妹」的記者會
因為職業、因為工作、因為法官對毒品不熟悉
因此下藥,變成這女孩是自願
手上一道一道的疤痕,讓人心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