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說明政府是如何身教人民,把殺人犯與精神病患畫上等號以前,我們先來複習一些案子:
1. 2012/12/24
男子吳敏誠19年前因殺死女友入獄,假釋後於3年前又當街槍殺擔任幼教老師的黃姓女友;他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3度被判死刑,而後最高法院開辯論庭為是否應該判死,。
被害人黃姓女子的妹妹在法庭上泣不成聲,請法官判吳敏誠死刑;她說,死刑不是報復,是讓被告誠實面對自己犯行。而被告律師尤伯祥對家屬致上最誠摯的同情,但表示吳敏誠在精神上有缺陷,不會處理自己的感情,雖然具有危險性,但仍應給他機會。最後判以無期徒刑定讞。
被害人黃姓女子的妹妹在法庭上泣不成聲,請法官判吳敏誠死刑;她說,死刑不是報復,是讓被告誠實面對自己犯行。而被告律師尤伯祥對家屬致上最誠摯的同情,但表示吳敏誠在精神上有缺陷,不會處理自己的感情,雖然具有危險性,但仍應給他機會。最後判以無期徒刑定讞。
2. 2013/02/06
吳啟豪於兩年前因父親唸他「整天在家不工作」 ,竟狠心用鐵槌打死老父,雖兩度被判死,但至最高法院時判決大逆轉,吳啟豪在高院更一審實曾改判死刑,吳啟豪聽完竟當庭歡呼「還好你判我死刑,不然我出去一定要把全家都幹掉!」但最高法院審判長黃一鑫認為吳啟豪雖有弒父,揮剪殺妹未遂,惡性重大,但考量他犯後仍有悔意,所以還有教化可能,故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
《補充 :這是臺灣的最高法院以「自為判決」(實務上罕見,多數是發回更審或直接駁回)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的首例。》
3. 2013/06/03
被不少媒體形容為「驚世媳婦」的林于如,因殺害母親與婆婆,被判無期徒刑定讞發監執行,而在審理殺害丈夫劉宇航的部分,一審判死刑,二審改判無期徒刑被發回,更一審又改回死刑。她殺害這三名親人並詐領保險金的犯行,集中於97年11月~98年7月這八個月間 (詳細狀況請參考所附資料):
97.11 將母親推下樓梯致死 (無期徒刑定讞)。
98.5 於醫院以防腐劑混合安眠藥等,注射點滴殺害婆婆 (無期徒刑定讞)。
98.6 於醫院兩度欲以農藥混合安眠藥等,注射點滴殺害丈夫,未遂。
98.7 再於醫院以工業酒精混合藥物等,注射點滴殺害丈夫 (高院更三審死刑)。
為林于如辯護的法扶基金會律師周漢威表示,林于如殺人應當受罰,但同樣根據草屯療養院的鑑定結果,她有重度憂鬱、失眠、幻聽,而且智商只有57,相當於7-11歲兒童,即使未達刑法19條的減輕標準,也應依據刑法57條,在量刑時應考量她的智能、精神與生活狀況,但是這些部份原審的死刑判決中都沒有交代,違背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項:生命權不得無理剝奪。因此即使加害者犯罪手法縝密周延不似智能低下,法院仍因此判決無期徒刑。
4. 2013/06/28
震驚社會的雲林縣國二女學生葉小妹慘遭性侵殺害棄屍案,最高法院最後推翻歷審的死刑判決,改判被告林國政無期徒刑定讞。原因如下 :
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林國政有慢性創傷症候群和憂鬱症,且非預謀殺人,而是因為葉小妹掙扎喊叫,才使得他情急之下失控殺人,所以還有教化之可能型,因不屬兩公約規定可判死刑範圍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故未處極刑,改判無期徒刑。
5 .2013/10/21
七年前犯下曾犯下劉家小姊妹雙屍案的陳昆明,減刑出獄後惡性不改,藉徵人廣告誘騙林姓女子至租屋處,持球棒活活將她打死。警方在他的租屋處找到死者後,赫然發現他打算繼續以分租套房的名義,尋找另一個下手目標。
最高法院審判長黃正興表示,「原判決關於殺人部分撤銷,(陳昆明)患有幻想型精神分裂症,經過台大等七家醫院鑑定屬實。」10月7日,最高法院的生死辯論庭上陳昆明的律師翁國彥就引述國際公約對於精神病患成為死刑犯之間的關聯性,最高法院法官最後舉出撤銷死刑發回更審的七大理由重點都在於精神鑑定上,認為陳昆明的精神疾病受國際公約保護,不得判處死刑。
6. 2015/02/26
犯下駭人聽聞校園割喉殺童案在法院開庭時,龔嫌坦承犯行不諱,被告律師則形容因他是宅男,一時情緒崩潰而犯案,並拿出醫院精神鑑定報告證明他有思覺失調症。
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龔男殺害幼童,所犯更是情節最重大之罪,惡性重大。但他犯罪動機與目的與他的病症有關,且根據心理及精神鑑定報告,經專業治療有治癒或改善的可能,並非完全沒有教化遷善的可能,所以改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以上這些都是距今五年不到的重大刑案,也都是只用「精神有障礙」為理由,就讓兇手逃過死刑的案件,這是司法傳遞給社會大眾的訊息---泯滅人性的都是精神病患。簡單的來說,兇手犯案手段越來越兇殘、發生次數越來越頻繁,不是因為我們的治安政策已經亮起了紅燈,而是因為這些人都有精神障礙。
可是在每個人的成長過程中,誰不會經過情感的創傷、誰沒有遇到家庭的問題、誰沒有工作與同儕間的困擾?可是這些在醫學上不算是精神病病徵的理由為何可以變成惡人在犯下殺人重罪時的可能有病的藉口,一個值得被同情被輕縱的藉口,一個讓犯人可以不用面對自己所造惡業的藉口!
如果他們真的是因為精神疾病所導致,那麼為什麼不在他們初現病徵,還未犯下大過時就賦權給精神科醫師「進行專業評估與強制治療」的權利,而是要等到犯人被定罪時,再以這些作為理由為其脫罪?把教化跟精神醫療混為一談,難道這就是司法對醫療專業的尊重嗎?
我們再來看以下兩個數據:
1、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2014年國人安眠藥使用統計,發現2014年國人共服用3.39億粒安眠藥,比2013年增加了1200萬顆,用藥量創下新高,排起來相當於1條雪山隧道的長度。
2、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所發稿的「國際權威醫學期刊最新報告,近20年台灣焦慮與憂鬱症患者比例倍增」中有摘要,其研究小組運用多種統計方法分析20年來收集的9079筆受訪資料。研究發現台灣地區常見精神疾病的盛行率,自1990年的11.5%上升至2010年的23.8%,而常見精神疾病的危險因子包括性別為女性、失業、低教育程度、以及明顯影響日常活動的身體疾病。在控制這些因素之後,常見精神疾病的增加趨勢依然顯著。這個趨勢亦符合同時期全國失業率、離婚率以及自殺率的長期走勢。
這些數據,都是有就醫且留有紀錄的病史,節節上升的數字背後後伴隨的是複雜的,亟需解決的社會問題。如果法院認為這些常見的輕度精神創傷症狀就能夠導致人們心神喪失犯下重罪,那麼全臺灣約有1/5的人都有精神疾病醫療病史、都遇過精神上的問題、甚至精神上有著或多或少的缺陷,難道這些人都是隨時可能殺人的殺人犯!更何況,教化與精神治療更是完全不一樣的事!
法院可知用這種方式幫這些少數惡性重大的惡徒規避死刑的結果,就是將大多數的精神病患污名化!這種為求不判死刑,就用精神疾病當作理由為殺人犯擦脂抹粉的做法,反而可能會逼真正的精神病患在面對社會大眾的異樣眼光時,走上更糟的道路!我們司法的天秤歪斜了,不只是對受害者不公平、對於無辜的精神障礙者,更是種重創!
如果法官只是想在法庭上聽一個可以接受的故事版本,那麼犯罪者可以說出千萬種故事來強辯自己行為為何偏差,但真相永遠只有一個,那就是這些殺人犯不具人性的、極盡兇殘的,結束了他人的生命!而泯滅人性從來並不等同與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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