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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7日 星期一

真實的面對”迷姦案”三部曲—迷姦


        迷姦,相信經過這陣子,各新聞、節目、名嘴的介紹,大家都不陌生了,搞不好連手法,可能都可以出一本教戰手冊了。
       
        迷姦在法律上定義就是對被害者下藥,既然是下藥,當然就犯法了。既然犯法,就不管被害者是誰??被害者是用什麼樣的心態去接近加害者??這樣的行為,就是不對!!

而這一篇,就是要來討論迷姦在法律上訴訟過程中,很難被舉證的事實,因此很殘酷的告訴各位,就如李先生這樣的嚴重且受害者眾多的犯行,也很可能在我們重重的討論下,輕輕被放下

        大家一定會問,為什麼很難呢??都已經使用藥物、強制性交了,怎麼會難定罪呢??這對受害者是不是太公平了??是的!!面臨迷姦案,受害者在法律上面對的,就是如此不公平的狀況,在證據的顯示下,就是如此困難。大家往下看所有的流程,就可以知道!!

首先被害者在受害時,得先被檢驗確定有藥物反應,因為有些藥物會在幾日後自動排出,所以得在事情發生後馬上去驗保留住證據。但這樣就可以了嗎??

!!受害者本身還得沒有任何服相關藥性的前科,就像本教主就不行,因為教主我有吃安眠藥睡覺的習慣,所以那可能可以推斷是教主平常的藥物遺留下來的反應。當然檢察官可以幫我反證檢驗出來的藥物反應,並非教主我平日服用的藥物,那對方律師也可以說,以教主有在服用安眠藥豐富經驗下,就算加害者有下藥,教主我也應該不會昏倒到無法表達不要抗拒。因此由此推論,教主我如果是受害者,可能在論戰中被推論為有極大的可能是假性受害者,再加上以教主這麼爭議的狀況下,可能會在庭或社會版上成了合意性交之後被甩想報復、或者條件談不攏把事情鬧大”….之類的!!最後在第一關就可能因證據不足以支撐構成要件、對不利於被告又無確切證據不可以採用、及為免冤獄產生無罪推定的尚方寶劍下,在司法流程中,噹噹噹!!判決書應該會以不起訴結案,而我之後還有可能收到法院寄給我加害者告我毀謗污告

而如果受害者沒有像教主這麼悲慘,每天需要靠安眠藥才可以入眠,是一個正正常常、健健康康的可愛小少女,這樣就可以了嗎??!!”一次!!沒那麼簡單,受害者必須要證明,藥是加害人下的,而非被告之其他人下的,或是自己服用的。如果今天無法證明藥是被告下的,那對方也許、最多只是像現在出現的扛屍一樣,順便把妳帶回家一下,也可能妳自己同意跟他回家,迷姦也就是加重強制性交罪就不成立了,最多是趁機強制性交,差別在哪??就是刑度差很大!!更慘烈一點,就是又圍在意願問題打轉,夠不夠醉??夠不後昏??夠不夠到無法表達意願,這些舉證都很困難,如果都無法舉證,第二關的不起訴又送給了受害者。

好,前兩關都過了,受害者有毒物反應但沒有服用藥物的習慣、也證明加害者有下藥,這樣就可以過了嗎??來,教主第三個!!”要出現了!!法庭會開始調加害者把被害者帶離開下藥現場或帶到某個地方的監視錄影器或傳喚在場證人,來證明被害者當時已經昏迷了!!昏到不會說話了!!昏到是被抬出去的!!昏到是被抬進受害地點的!!但殊不知,我們的司法體系並不一定了解每種毒物的反應,有些藥物就算被害者服用了,在藥性發作時,並不會立即昏倒,它只是會讓被害者覺得無力(但在攙扶下可以行走)、反應變慢但最重要的是,被害者在短暫的時間內是不會昏死的,它最糟糕的是讓被害者是有反應(也就是可以回話、有應有答)、但卻是一段空白期!!被害者在那段空白期中對自己或那段時間所有發生的人事時地物是完全沒有印像的!!

有沒有這樣的案例??!!我手上就有一件!!有一個受害者,就是在被下藥後,被三個加害者帶走,因為沒有昏死,所以是被攙扶離開KTV,又被攙服進汽車旅館,所以證人出來做證都是表示受害者當時像醉了,但並沒有到沒有意識的狀態,再加上因為在迷糊又無法正確判斷下,加害者把性器官放入受害者嘴中完成口交,法官由這點,覺得受害者第一如果真被下藥怎麼可能沒昏死還可以在友人攙扶下自行行走??二是若受害者不願意怎會幫對方口交??因此此案被判無罪,受害者也因無法承受此判決,不斷的自殺。

這樣的藥物可謂是迷姦加害者的最愛,因為受害者不會像昏厥一樣毫無反應,受害者會反抗、會回應、會有生理反應、會交談、甚至於有可能出現要求...等行為。甚至於有些藥物可能會讓被下藥者出現許多平常不會出現的行為,而可能出現許多被認定為合意性交的行為證據。

這不是揣測,教主我吃過的安眠藥裡面就有某些藥物有這樣的反應。因為教主我從小腿短所以不敢胖,一直著為了維持身材而長期處於吃不飽的狀態,所以之前我吃過的某些助眠藥物,讓我常常在空白期壓不住我的潛意識,跑到冰箱去找東西吃。據一次目擊證人說,教主我幾乎把冰箱所有熟的全吃光了,還拿起了一塊不太熟的食物要往嘴巴塞,目擊證人要阻止我把那塊不熟的東西往嘴巴塞時,我清楚的表明我要吃(有表示意願的態度)、惡狠狠的瞪了目擊證人一眼,然後快速的往嘴巴塞(題外一說,聽說隔日目擊證人被我嚇到一大早去廟裡收驚),還好冰箱不是放廚餘,不然我現在一定長的很像一隻豬。而這些藥物好不好取得??以一個有長期睡眠障礙的人來說,是很容易取得的。

看到這裡,大家就知道,上訴結束,第四個!!”,教主又要送給大家了。

因此,請大家別看到迷姦案中受害者還清醒就斷定她沒被下藥,也不要看到受害者還會回應就沒被下藥,藥的副作用及會呈現的狀況有很多種,還是要請教毒物專家才可以,而不是沒昏死就沒有”!!

好累的看完教主寫了一大篇,一定很想睡覺。但請大家再忍耐一下,討論到這裡,有沒有發現在法庭中後幾關都在以受害者當時反應來判斷加害者有沒有迷姦”??進而去定加害者到底有沒有下藥??有沒有罪??是不是覺得有點怪呢??在被下藥後去討論意願問題??一個加害者已經在第一步做錯了對被害者下藥!!怎麼可以用一個被下藥意識無法清楚表達或無法正確判斷的狀況下去決定加害者到底有沒有錯??這不是有點導果為因、本末倒置了嗎??

一個下藥的加害者,沒權利讓大家討論被害者的意願問題,而去閃避下藥的錯,下藥後的行為是否正確。一個人對另一個人下藥,已經錯了,一個被下藥的人,已經無需討論意願問題了。這,才是我們要去匡正的迷姦的迷失,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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