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新聞又一個判決,一個7歲女童被77歲師鐸獎的退休校長性侵,法官強硬的變更檢察官起訴的法條,用「刑法227條–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性交猥褻者」輕判四年有期徒刑!
看到這個判決,說真的,除了所有髒話在我腦中不斷重播外,我的下巴已經掉在桌子上了!我讚(ㄍㄢˋ)嘆(ㄍㄧㄠˇ)司法是如此的不可思議!不止離人民的一般生活經驗很遙遠外,它真的非常非常獨立!
先說!台灣的司法非常的畸形,保護孩子這件事永遠做不到,2歲、3歲、7歲的孩子可以願意跟人家性交、可以被虐待時起身反抗、可以跟大人一樣雄壯耐摔耐打、可以被滿清十大酷刑還認爲只是傷害孩子不是殺孩子!真是逼逼扣炒韭菜花、香蕉芭樂奇異果,地獄19層正在為這些法官增建著,是說現在現世報也很快!
回歸正題,這個判決讓我想起七年前我們一起發起白玫瑰運動,萬人的上街撼動沈睡的司法院,讓司法院以最高法院決議文,發布七歲以下皆以「刑法222條強制性交罪」,後又再加七歲到十四歲以「刑法221條強制性交」論處,這中間,都不談「意願問題」!而今天,被法官推翻了!
我知道「萬人上街」、30萬人連署,現在聽起來非常渺小,今天的台灣沒有幾十萬人在凱道上都要旁邊站,可是我從沒有想過,共識可以會因為我們人比較少而回收、因為我們不再是最大型的人民自主運動而被挑戰!
現在台灣的司法環境,對受害者不公平的對待已經讓人逐漸麻痺,每次在修法時,沒看見司法的天秤正在每天每天的歪斜,往加害者方歪斜,受害者的權益不斷的被漠視、犧牲,正義女神賽米絲手上那代表正義的坨?還平衡嗎?
我不知道我們的司法怎麼了?為什麼刑法一但遇到兒童,就會以為兒童向無敵鐵金剛一樣,可以自我保護、可以不畏懼的抵抗、可以不害怕的求救?不管是在性侵案件或者是在凌虐案件,到底兒童在法官面前,是有多少神力?
7歲!到底7歲的孩子能懂什麼叫同不同意?對於大人對他們伸出的魔手、對於長輩給予的教訓、對於給予經濟依靠的大人施以的毒手?
也許有些法律人會跳出來說,就算是依刑法222要求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加害者已經77歲,依刑法57條、59條學識、智識、品行、對社會貢獻度、其情可憫...等,酌其量刑,可能最後也只有四年的徒刑,結果其實差不多。
但我想說,那非常不一樣!判決對受害者的意義不只在於加害者的「刑期長短」,最重要的還有加害者的「罪名」,那代表著受害者是用什麼樣的角色站在案件中?有沒有得到最後的正義?
依我多年陪伴加害者跟受害者的經驗,當判決以「受害方也有責任」落下時,加害者不會反省自己的行為,他甚至於會合理化自己的行為,覺得委屈;受害者會一輩子揹著污名,不停的撻罰自己的行為,折磨自己。
就像酒醉、去見網友、穿著暴露、夜歸、施用毒品...等狀況之下被性侵,當法官以這些做為輕判的理由、當大眾以這些理由來檢討受害者時,我們其實另一方面也在肯定加害者的行為!這何其殘忍、又多麼扭曲這社會的價值觀!
我們當然可以要求每個人要自我保護、對自己的行爲負責,但那是在刑案發生前的「預防犯罪宣導」,而不是在刑案發生時用來撻伐受害者的。就像我們可以呼籲錢不露白避免被搶,卻不會在搶劫案件發生時認為錢露白搶匪就應該被同情、受害者該負部分責任!(請參酌本站:真實面對迷姦三部曲)
往往偏離刑法自以為比較公平、比較溫和、比較傷害小、比較讓加害者容易復歸社會的判決,不只偏離了道德最後最卑微的公平,更讓兩方的未來都是悲劇!一方永遠不知道自己錯了要贖罪、一方覺得自己應該被暴力對待而自責!
法庭上的判決是人在做的事,在乎的是屬於人間的回歸公平正義,而不是上帝的寬容,用罪人的過往為他開脫。如果法官不能依法判決,要比照上帝的態度,那刑法收掉,我們以後不用到法院開庭,只要到教堂拿聖經審判就好了!
這個7歲的孩子,法官你在此時就判定她的被性侵行為是「合意性交」,這孩子未來的日子要怎麼過?當她懂的性是怎麼一回事時,想到自己是法院「認證」願意跟老爺爺姑丈發生性行為的這一件事,她該怎麼回頭看自己?尤其這樣的行為還從她幼稚園就開始?(請參酌本站:「聽過受害者的聲音嗎?」「我是受害者嗎?在我十三歲的那一年」)
我看過太多受害者,因為半推半就、因為對方是自己男朋友、因為以為在一起就要接受被要求性交、因為不懂性而同意接受、因為當初腦子一片空白沒反抗或不知道要反抗而隱忍,不確定不敢說自己當初是不是受害者,一天又一天的折麼著自己、懷疑自己,墮落、甚至於結束生命!(請參酌本站:我們和我們熟人的那些事,我是性侵受害者嗎?)
而這個七歲的女孩,等過了五、六年,懂了性行為的樣子(還不知道性行為真正的意義),不用懷疑自己,因為法官已經認證了,她7歲就獻身給77歲的姑丈,甚至於鄰里間還會說,是她主動勾引77歲的退休校長姑丈,讓社經地位高、教育英才無數的姑丈,晚節不保、都是因為這個淫蕩的7歲小女孩!
這樣的人生、被指指點點的人生、被冠上許多污名的人生、判決的法官們,要不要過過看?
我尊重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我更甚至於可以說是熱愛,不管是情慾流動、生理所需、還是兩廂三廂四廂五廂六廂情願,但這不包含兒童,不包含還無法了解、無法負責、無法辨識、無法理解的兒童身上。
我知道孩子也會有性衝動,在13、14歲時,但那是「衝動」而不是「享受」,享受是知道並樂於在其中,最後可以在身體、心理上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會責難自己,「性自主」不是「解放」兩個字那麼簡單,行為過後是否會在多年後責怪自己?悔不當初?這是在「性自主」前最重要的課題。
所以,對不起,我抗議這個對7歲小女童的判決,我反對濫用刑罰227 條,那是在幫加害者脫罪、為受害者定罪!我也反對廢除刑法227條,在我的認為,如果是大人對小孩,那是犯罪,不管男女;如果是兩個未成年小孩,那兩個都是受害者,可以用輔導治療或性教育教學代替刑罰,應該有法律保證他們。
距離第一次白玫瑰運動到現在已經七年了,我老了,雖然我不在街頭,但這七年我從不曾離開我的初衷、我開始想完成的事,現在是一種延伸、換個方式存在!
不過,如果這樣的判決存在,我想說,凱道,我們將在凱道上用白玫瑰再約定見面!就算今天司法國是會議第一組制定推動「妨害司法罪–為了不讓民意污染法官心證、影響判決」在立院完成立法,我們,依然義無反顧,為了不公義的判決,我們不怕一起入監!
看到這個判決,說真的,除了所有髒話在我腦中不斷重播外,我的下巴已經掉在桌子上了!我讚(ㄍㄢˋ)嘆(ㄍㄧㄠˇ)司法是如此的不可思議!不止離人民的一般生活經驗很遙遠外,它真的非常非常獨立!
先說!台灣的司法非常的畸形,保護孩子這件事永遠做不到,2歲、3歲、7歲的孩子可以願意跟人家性交、可以被虐待時起身反抗、可以跟大人一樣雄壯耐摔耐打、可以被滿清十大酷刑還認爲只是傷害孩子不是殺孩子!真是逼逼扣炒韭菜花、香蕉芭樂奇異果,地獄19層正在為這些法官增建著,是說現在現世報也很快!
回歸正題,這個判決讓我想起七年前我們一起發起白玫瑰運動,萬人的上街撼動沈睡的司法院,讓司法院以最高法院決議文,發布七歲以下皆以「刑法222條強制性交罪」,後又再加七歲到十四歲以「刑法221條強制性交」論處,這中間,都不談「意願問題」!而今天,被法官推翻了!
七年前我們一起約定上街的文宣
我知道「萬人上街」、30萬人連署,現在聽起來非常渺小,今天的台灣沒有幾十萬人在凱道上都要旁邊站,可是我從沒有想過,共識可以會因為我們人比較少而回收、因為我們不再是最大型的人民自主運動而被挑戰!
現在台灣的司法環境,對受害者不公平的對待已經讓人逐漸麻痺,每次在修法時,沒看見司法的天秤正在每天每天的歪斜,往加害者方歪斜,受害者的權益不斷的被漠視、犧牲,正義女神賽米絲手上那代表正義的坨?還平衡嗎?
我不知道我們的司法怎麼了?為什麼刑法一但遇到兒童,就會以為兒童向無敵鐵金剛一樣,可以自我保護、可以不畏懼的抵抗、可以不害怕的求救?不管是在性侵案件或者是在凌虐案件,到底兒童在法官面前,是有多少神力?
7歲!到底7歲的孩子能懂什麼叫同不同意?對於大人對他們伸出的魔手、對於長輩給予的教訓、對於給予經濟依靠的大人施以的毒手?
也許有些法律人會跳出來說,就算是依刑法222要求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加害者已經77歲,依刑法57條、59條學識、智識、品行、對社會貢獻度、其情可憫...等,酌其量刑,可能最後也只有四年的徒刑,結果其實差不多。
但我想說,那非常不一樣!判決對受害者的意義不只在於加害者的「刑期長短」,最重要的還有加害者的「罪名」,那代表著受害者是用什麼樣的角色站在案件中?有沒有得到最後的正義?
依我多年陪伴加害者跟受害者的經驗,當判決以「受害方也有責任」落下時,加害者不會反省自己的行為,他甚至於會合理化自己的行為,覺得委屈;受害者會一輩子揹著污名,不停的撻罰自己的行為,折磨自己。
就像酒醉、去見網友、穿著暴露、夜歸、施用毒品...等狀況之下被性侵,當法官以這些做為輕判的理由、當大眾以這些理由來檢討受害者時,我們其實另一方面也在肯定加害者的行為!這何其殘忍、又多麼扭曲這社會的價值觀!
我們當然可以要求每個人要自我保護、對自己的行爲負責,但那是在刑案發生前的「預防犯罪宣導」,而不是在刑案發生時用來撻伐受害者的。就像我們可以呼籲錢不露白避免被搶,卻不會在搶劫案件發生時認為錢露白搶匪就應該被同情、受害者該負部分責任!(請參酌本站:真實面對迷姦三部曲)
往往偏離刑法自以為比較公平、比較溫和、比較傷害小、比較讓加害者容易復歸社會的判決,不只偏離了道德最後最卑微的公平,更讓兩方的未來都是悲劇!一方永遠不知道自己錯了要贖罪、一方覺得自己應該被暴力對待而自責!
法庭上的判決是人在做的事,在乎的是屬於人間的回歸公平正義,而不是上帝的寬容,用罪人的過往為他開脫。如果法官不能依法判決,要比照上帝的態度,那刑法收掉,我們以後不用到法院開庭,只要到教堂拿聖經審判就好了!
這個7歲的孩子,法官你在此時就判定她的被性侵行為是「合意性交」,這孩子未來的日子要怎麼過?當她懂的性是怎麼一回事時,想到自己是法院「認證」願意跟老爺爺姑丈發生性行為的這一件事,她該怎麼回頭看自己?尤其這樣的行為還從她幼稚園就開始?(請參酌本站:「聽過受害者的聲音嗎?」「我是受害者嗎?在我十三歲的那一年」)
我看過太多受害者,因為半推半就、因為對方是自己男朋友、因為以為在一起就要接受被要求性交、因為不懂性而同意接受、因為當初腦子一片空白沒反抗或不知道要反抗而隱忍,不確定不敢說自己當初是不是受害者,一天又一天的折麼著自己、懷疑自己,墮落、甚至於結束生命!(請參酌本站:我們和我們熟人的那些事,我是性侵受害者嗎?)
而這個七歲的女孩,等過了五、六年,懂了性行為的樣子(還不知道性行為真正的意義),不用懷疑自己,因為法官已經認證了,她7歲就獻身給77歲的姑丈,甚至於鄰里間還會說,是她主動勾引77歲的退休校長姑丈,讓社經地位高、教育英才無數的姑丈,晚節不保、都是因為這個淫蕩的7歲小女孩!
這樣的人生、被指指點點的人生、被冠上許多污名的人生、判決的法官們,要不要過過看?
我尊重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我更甚至於可以說是熱愛,不管是情慾流動、生理所需、還是兩廂三廂四廂五廂六廂情願,但這不包含兒童,不包含還無法了解、無法負責、無法辨識、無法理解的兒童身上。
我知道孩子也會有性衝動,在13、14歲時,但那是「衝動」而不是「享受」,享受是知道並樂於在其中,最後可以在身體、心理上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會責難自己,「性自主」不是「解放」兩個字那麼簡單,行為過後是否會在多年後責怪自己?悔不當初?這是在「性自主」前最重要的課題。
所以,對不起,我抗議這個對7歲小女童的判決,我反對濫用刑罰227 條,那是在幫加害者脫罪、為受害者定罪!我也反對廢除刑法227條,在我的認為,如果是大人對小孩,那是犯罪,不管男女;如果是兩個未成年小孩,那兩個都是受害者,可以用輔導治療或性教育教學代替刑罰,應該有法律保證他們。
距離第一次白玫瑰運動到現在已經七年了,我老了,雖然我不在街頭,但這七年我從不曾離開我的初衷、我開始想完成的事,現在是一種延伸、換個方式存在!
不過,如果這樣的判決存在,我想說,凱道,我們將在凱道上用白玫瑰再約定見面!就算今天司法國是會議第一組制定推動「妨害司法罪–為了不讓民意污染法官心證、影響判決」在立院完成立法,我們,依然義無反顧,為了不公義的判決,我們不怕一起入監!
或許,我們該上街淘汰這些不適任的法官、不適任的政府了
道歉聲明:
回覆刪除本人因不當言論:『「讓我們大聲說,不要處女膜。」一個鼓勵少女不要處女膜,煽動年輕女孩性濫交的女人』以及「白玫瑰負責人梁毓芳(Eva)的舅媽是立委管碧玲」等不實言論,造成梁毓芳(Eva)小姐個人以及中華民國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社團聲譽受損。特此發表澄清聲明「此篇言論並不屬實,請勿再傳播此文。」,並以十二萬分的誠摯之心向梁毓芳(Eva)和中華民國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鄭重道歉:
聲明人:道歉聲明:
本人因不當言論:『「讓我們大聲說,不要處女膜。」一個鼓勵少女不要處女膜,煽動年輕女孩性濫交的女人』以及「白玫瑰負責人梁毓芳(Eva)的舅媽是立委管碧玲」等不實言論,造成梁毓芳(Eva)小姐個人以及中華民國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社團聲譽受損。特此發表澄清聲明「此篇言論並不屬實,請勿再傳播此文。」,並以十二萬分的誠摯之心向梁毓芳(Eva)和中華民國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鄭重道歉:
聲明人:部落客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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