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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1日 星期六

一個加大密封的糖果罐


草案通過 補習班可查性侵犯名單
描述: 台灣立報作者: 史倩玲 | 台灣立報 – 2012412 下午10:38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內政部於12日通過「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修正草案,落實性侵加害人治療及監督機制。另外,包括補習班、社福機構等等,未來都可以查閱性侵加害人名單,以保護兒少安全。


        記的嗎??這是大家去年努力的性侵害防治法修正草案(媒體俗稱的白玫瑰法案)所修的23條當中登記期間之事項,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登記、報到、查訪之期間、次數、程序與前項供查閱事項之範圍、內容、執行機關、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由內政部所訂定出的施行細則,其中將補習班也納入其中。
       
        為什麼我們在乎補習班??記的前年1120我們在凱道上收到一個家長的成情書,說她的孩子被娃娃車司機性侵,她無助的在後台哭泣,後來還把陳情書給當時到場的郝龍斌夫人,那樣的景象,我永遠都忘不了,直到現在,我們還一直在跟那個家長聯絡,她孩子的案子正在官司中(對方還硬塞合解金,之後再告她恐嚇取財),她聽到法案過,她開心的掉眼淚,她在電話那頭對我們的幹部說: 「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就好。」到現在還令我揪心。

        之後我們在去年的0408,跟台北市洪健益議員合開「補習班所有人員都應具有良民證」的記者會。希望法案未過時,能先用比較簡單、不用通過層層修法的行政命令,快速的築起保護幼童的一道安全網,由台北市先做起,不要讓郝夫人在台北收到屬於台北市民的案件。但之後卻沒有下文,而案件發生了沒??它發生了!!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表示: 根據台北市教育局及社會局接獲所管轄的學校及補習班性侵案件通報,從一百年起至今年三月止,共有七十七件性侵案,平均每五點九天就發生一件!!這是有爆出來的!!性侵案件黑數平均是七到十倍,也就是說,如果加入黑數,每天有3.5件性侵害案件,是發生在我們為了給孩子更好未來的補習班!!這樣數字,可不可怕??


內政部12日於部務會報通過「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施行。藉由縝密結合、無縫接軌,從監獄到社區,落實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治療及監督,以預防再犯。


        根據修法前,我們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12條規定: 各級公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因雇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認有必要時,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跟大家解釋一下整個流程:就是當一個法條中所明載的單位,要聘用一個人員時=>「可以」經由受聘者書面同意=>聘僱單位將受聘者的書明同意書及所呈之資料,發文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例如學校就教育部、托兒所就是社會局…)=>主管機關再發文到警政署調閱受聘者是否有性侵相關前科=>警政署將所查到之資料發文給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再發文告訴聘僱單位受聘者是否有性侵相關前科。這整個流程才算跑完。

        而現在因為還在草案階段,還不確定查閱方式是否有改變、查閱項目是否有增加、還需要書面同意嗎都還不確定,只知道現在是多了「補習班」也可以依這個方式申請查閱。這也就是修法後所新增的擴大範圍、也是這個新聞的主意函。


內政部指出,為使性侵害加害人出監後列管作業無縫銜接,本次修正明定監獄、軍事監獄等應於加害人刑期屆滿前2個月或奉准假釋尚未釋放前,將加害人出獄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利衛生局及警察局啟動身心治療或登記報到、查訪等監督機制。其中各警察局對於轄內性侵害加害人,經監獄或縣市衛生局評估為高再犯危險者,每週至少查訪2次;中高再犯危險者,每週至少查訪1次,讓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處遇監督無縫接軌。


        有關獄後的處遇及「無縫接軌」,大家可以看一下我部落格中有一篇:美麗架構下的真相,殘忍嗎??這一篇文章中有討論。


同時又因兒童及少年與成年人相較,更容易讓監督、扶助、照護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侵行為,這次修正擴大教育、社會福利、衛生及勞工等相關機關(構)、團體,例如招生對象為18歲以下學員的短期補習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老人安養機構等,於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時,可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查閱,以保護兒少安全。

       
根據研究統計指出,國小學童平均一個月約140個小時脫離父母在補習班、安親班、各式才藝班的機構,國中生一個月約100個小時,3—5歲一個月約200個小時。兒童少年獨處或不在家人保護範圍的時間居多,而面對1000多位性侵顧慮人口潛藏四伏,這些人會不會流入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托兒所等,擔任各種職務呢??

再者,教育部首度公佈校園性騷擾還有性侵害報告中,光是2010年就有多達915件的通報案例,其中300多件是性侵案件,平均每天就發生一起和校園有關的性侵案件。往前推十年,這些被解聘的「狼師」,又會不會因曾有做過教師的優勢,而轉進入補教界呢??

看最近屢屢發生的案件,這答案我相信都在我們心中!!連在我們治療的個案中,也有人之前是因在補習班犯罪,出獄後依然回到補教業!!做為父母深愛子女的我們,安心嗎(可參考部落格中你我身邊的李老師、及王主任的66個受害者)??

這就是為什麼在修法過程中,我們極力要將「補教業」也納入其中,儘管不論在推「良民證」、及將「補教業」置入應檢視的範圍,我們都備受攻擊,有人說會造成業者的反彈、選票的壓力、警政署的業務加重、恐成光譜效應等。但我們都說服各部門、立委、議員、團體,如果有這個機制,相信人民更會安心的將孩童送往有落實這些政策的補習班,那優良業者才能有更多的優勢招生、由市場做決定。才在萬難中將「補教業」置入。

現在草案出來了,這個洞補起來了嗎??寫到這裡,總是殘忍的!!不知道為什麼看起來滿足民意的架構底下的政策,掀開來總是坑坑洞洞、不忍細看呢??

猶記我們在公部門開會時,我們就為了這「漫長且沒有必須性與時間性」的問題,不斷的質疑,當時暫擱下「補教業」問題,校園早已出現層出不窮的「狼師」問題。我們不斷的問,為什麼這些「狼師」可以堂而皇之的進入校園內接進我們的孩子??為什麼明明規定存在,卻沒有人去追究聘用這些教師時,怎麼沒有人去細查過這些人是否有資格為人師表、代我們守護我們的孩子??而讓傷害不斷的在我們以為安全的校園內發生!!如今,這個問題解決了嗎??除了擴大範圍之外,我們沒有看到任何如無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查閱制度相關配套強制措施!!不查會如何??懶的查又會如何??出了事除了解聘外,因疏失而造成的傷害又該何如??在草案中完全看不見!!

現在,我們再一次來看看查閱辦法的條文: 各級公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因雇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認有必要時,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上面所說的各個單位、各有不同的所屬上級單位,有的屬教育部、有的屬教育局、有的屬衛生署、有的屬社會局各屬不同的單位狀況下,這些單位有專人知道這項查閱制度的規定及查閱方式嗎??當受管轄單位沒有做到時,知道要通知規範嗎??當受管轄單位提出申請時,管轄單位知道這申請公文的重要性嗎??還是會因為不了解其重要性,一拖公文往來兩三個月,而危險又發生??查閱方式公文往來已經夠複雜了,窗口又不統一,如果因不了解而擱置延宕,這責任又該歸屬於誰??再來,沒有「不查閱」而構成的「刑責規範」,怎麼能顯出其「要查閱」的「必要性」呢??還是除了可查閱機構變多,其他依然是各人的「良心問題??

再者,「補教業」如我們所願的進入到「可查閱」的單位,但相關單位可有先了解補教業現有的問題??補教業申請時的負責人本身都具有良民證,這沒有問題,但這些負責人真的是實際上的負責人嗎??還是只是「立案證書上的負責人??再加上補教業人力的流動率極高,申請時的班主任,不見的從一而終,中間換過無數手也不需再另行報備,補習班兩個最大的主軸都是如此,更何況是中間的行政人員、跑課老師跟娃娃車司機??這些該如何讓業者能「必須」不斷的遵守查閱規定呢??而補習班大多沒有幫人員加保勞健保,跑課老師又多加保於各工會底下,主管機關又如何能有效的掌握跟監督呢??這中間誰懶了??誰惰了??孩子的安全真的因為這樣而有受到保障嗎??就算主管機關都不懶不惰,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每次進行補習班稽查業務,是由「4名約僱人員負責」,稽查項目包含很廣,如:「班舍面積、市招班名、設立類科、收費收據、立案證書、每生使用面積、學生名冊備查、師資聘用資格、設置交通車等」,這四個人怎麼夠管理台北市目前立案的2727家補習班??雖說部份業務會有會同其他單位局處一起稽查,但其他單位也因事多務雜多再約聘其他人員,怎麼還有餘力分擔這些工作呢??更深層的探討這個問題,當業者將所要聘用之人員資料照實發函至主管單位,落實制度、一個也不漏,這四個人做的完嗎??公文還具時效性嗎??

而我們最擔心在性侵案件中證詞難以取證的幼童,大多在托兒所或安親班,安親班的規定是需要有幼教相關科系的人從事教學,但這些人不見得都在安親班裡面任教,因人才有限,坊間一張牌的出租一個月只要五千,租了牌,其他老師都是黑牌作業,常常一樣沒有勞健保,這些人員的流動誰來管??誰負責??主管機關從何檢驗起??

看完了以上這幾個問題,一個沒有「相對性罰責」的規定、一個主管機關繁雜的政策、一個監督體制不夠完善的法令,這樣的修法,落實了嗎??回應了人民的需要了嗎??

一部由人民好不容易推動而修的法案,草案已出,範圍也已涵蓋,但我們的實施面落實了嗎??健全了嗎??還是只是一部空空如也、只回應文字、又回到修法前的「良心事業??各部門、各機關、各立委、各團體,您們到底知不知道人民要什麼??還是要人民四度上街,教您們懂得一個法令能落實到「立即性、必要性」定要有「相對性罰則」與「完整監督單位」的基本要件??

2 則留言:

  1. EVA加油~
    希望大家對於每個人身體的界線都有所尊重
    對於性侵犯給予制裁及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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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約束力~往往被忽視,事後容易產生應作為而不作為,其實大家都知道此道理,此問題似乎要在"施行細則"上,留下自我運用空間 )))官,兩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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