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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7日 星期五
Eva白玫瑰館: 打開密封的糖果罐
Eva白玫瑰館: 打開密封的糖果罐: 走了一年辛苦的 「白玫瑰法案」 路, 「性侵害防治法」 終於在去年 1025 修正,並在今年 0101 開始執行。實施細則也在大家的催促聲中,在五月份, 「盡速」 的有草案出來。 但草案出來了、擴大範圍了,我們的孩子就安全了嗎 ??...
打開密封的糖果罐
走了一年辛苦的「白玫瑰法案」路,「性侵害防治法」終於在去年1025修正,並在今年0101開始執行。實施細則也在大家的催促聲中,在五月份,「盡速」的有草案出來。
但草案出來了、擴大範圍了,我們的孩子就安全了嗎??在我們看不見的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學校…安全了嗎??討論了兩篇,我想大家心中都早已有了答案(詳情請大家可以看部落格裡”美麗架構底下的真相殘忍嗎??”及”一個加大的密封糖果罐”裡面多有討論)…
我們要的其實並不多,怎麼讓孩子不再受害、不再危險、不再有任何風險、不再對著我們哭泣!!我們要的,其實就這麼一點點!!孩子是多麼的脆弱,他的人生又是多麼的漫長,在那麼小的年靈受傷,未來的日子,要他們怎麼渡過??
我們曾經看過無數的案例(之後都會整理出來),其中一個孩子在五歲受傷,我們陪著她走到高二,她對異性還是充滿了恐懼、對這世界還是充滿了害怕,她的人生該如何走??我們到現在還不知道!!我們只能不放棄、不放棄的跟著她一直往下走!!未來,我們只能說: 「活著,就很厲害了!!」這樣的人生,我們忍心讓我們的孩子走過這一遭嗎??
法案過後、草案出來,我們看到要查一個是否有”性侵”相關前科的聘僱員工,要經過層層的關卡、各種關卡還有不同的主管機關、各主關機關不知道有沒有相關的專職人員、收到要查詢的公文知不知道查這公文的重要性、甚至因為沒有刑責不用查也不會有罰則!!就像一個裡面裝滿各式各樣可口糖果的密封糖果罐,漂亮卻取不出來。這些規定對於我們的孩子,就像放在高閣上的糖果,無法輕易取得!!
公告怕違反人權、怕有礙於更生人進入社會、更怕一再的堅持讓保護網撐不起來!!所以我們不得不妥協!!只能再努力!!但我們的孩子禁不起多那五秒的等待、多那十秒的風險!!
所以我們決定先推動,讓所有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等容易接近孩子的各種機構、各教職或行政人員、及各級約聘人員,在應徵時主動提出「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而非被動的等待「有良心、有時間」的業者去申請查明,再等「知道重要性、以速件處理」的主管機關去回文,才能確保我們孩子最少是交付在沒有「性侵」相關前科的人手上,不是時時處在危險之中的。
有團體曾經反對過,說我們這樣的訴求會造成「光譜效應」,會讓有其他有前科的人無法進入到補教界,可能會被排擠。我想說,這是一個市場選項,一個老闆願不願意用一個有「偽造文書」、「詐欺」、「侵佔」…甚者更重罪的人,這是老闆的選擇,他如果認為這些前科對他並無害,那他可以選擇用,老闆如果本身就很排赤有前科的人,就算事後被發現,就不會造成解職的問題嗎??我想不然!!再者,有許多行業業主現在也都要求求職者主動附上「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為什麼最接近無力反抗的幼童反而為是否要附此證明爭論不休呢??大人都在害怕了,為什麼我們不能為我們的孩子多盡一份心、多給一分保障呢??難不成其他檢附證明的行業就不會引起「光譜作用」嗎??還是孩子就比大人更有能力承擔這份風險??或者補教業者也願意在用了錯的師資而上社會頭版後再來談風險問題??
白玫瑰現在也在了解加害者,期望加害者能順利進入社會不再犯罪,我們絕不會想把任何一個人逼入牆腳,讓他再興起再犯的念頭,再見到下一個靈魂受傷!!但,這不代表,每個出獄的「性侵加害者」都可以躲在「為了要順利進入社會」的保護牌後面,讓不知悔改、一犯再犯對幼童的加害者,一次一次的接近他們的誘因!!我們最心愛的孩子!!盾牌是為了保護所有想好好過日子的人,而不是一體適用、毫不選擇的濫用!!
修法路漫長,「白玫瑰法案」走一年就過已是奇蹟,有人笑是因為選舉所以給顆糖吃、有人戲謔這是暴民政治…但不管是被說成怎樣,最少人民發聲了!!人民要到人民該有部份基本的安全了!!但這一年大家走的有多辛苦??在這一年當中,又發生了多少本該可以阻止卻來不及阻止的悲劇??現在這個方案只要各縣市政府願意,一紙行政命令就可以解決,還是要像其他法案一樣走一二十年,世上沒有那麼多的奇蹟,但我們的寶貝是唯一,是禁不起因為時間脫延而成悲劇為理由的主角!!亦如我之前所堅持,「我不願意我們的孩子成為法案的名字」!!
有人說我們這樣的要求會讓業者覺得很擾民,我也想請問,現在的草案不擾民嗎??公文往返來來去去、用一個人要等公文回來快則一個禮拜、如果主管機關不夠了解可能要花上數月,業者還要弄清楚程序、主管機關…這樣不擾民嗎??這樣就便民了嗎??還是另一個讓業者更不想去接受的、去實行的命令??最後不了了之收場,等事情發生後責任互相推諉??那受傷的會是誰??受傷的孩子好的了嗎??業者何辜??孩子何辜??深愛孩子的我們又何辜??
如果真怕「光譜效應」,那我們曾在修法會議中提出,是不是有可能出具一種只顯示有無「性侵」相關前科的「改良版良民證」??這我們曾在跟公部門開會中有談到,是否將這個議題在最快的時間排入議程??而在未修法完成前,請政府為我們加快一下腳步,先補上這個可能造成遺憾的洞,給我們一個讓孩子在我們忙的時候託付的補習班、規定每個人都有「良民證」,給我們第一線的安全!!再請立委為我們努力一次,將它正式修入法條。
我們不是一昧的要求,我們也在努力找出辦法,我們不是要暴民政治,我們只是希望我們的孩子能比我們得到更多的安全!!我相信,每個父母、就算不是父母,看到那天真的笑臉,都想保持、都想維持、都想為他們創造出更多的笑臉!!
為了孩子、為了當初走上街頭的「白玫瑰」,我願意凡事理性,體會公部門的難、人權團體的善良,我們用溝通代替怒吼、用攜手解決讓問題快速處理代替一昧的要求政府自己想辦法!!但如果這樣的善意還是無法為孩子爭取些什麼!!那是誰逼我們回到民粹??回到那街頭壓制政府面對的暴民??
所以,不要再給我們一個「美麗密封的糖果罐」,請把「糖果罐」打開,將糖果誠心的放在我們的孩子的手掌心上,讓他們體會到所有人對他們的愛、包在那「樸實」的糖果心裡面!!
2012年4月21日 星期六
Eva白玫瑰館: 一個加大密封的糖果罐
Eva白玫瑰館: 一個加大密封的糖果罐: 草案通過 補習班可查性侵犯名單 作者: 史倩玲 | 台灣立報 – 2012 年 4 月 12 日 下午 10:38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內政部於 12 日通過「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修正草案,落實性侵加害人治療及監督機制。另外,包括補習...
一個加大密封的糖果罐
草案通過 補習班可查性侵犯名單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內政部於12日通過「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修正草案,落實性侵加害人治療及監督機制。另外,包括補習班、社福機構等等,未來都可以查閱性侵加害人名單,以保護兒少安全。
記的嗎??這是大家去年努力的「性侵害防治法修正草案(媒體俗稱的白玫瑰法案)」所修的23條當中—『登記期間之事項,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登記、報到、查訪之期間、次數、程序與前項供查閱事項之範圍、內容、執行機關、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由內政部所訂定出的施行細則,其中將”補習班”也納入其中。
為什麼我們在乎補習班??記的前年1120我們在凱道上收到一個家長的成情書,說她的孩子被娃娃車司機性侵,她無助的在後台哭泣,後來還把陳情書給當時到場的郝龍斌夫人,那樣的景象,我永遠都忘不了,直到現在,我們還一直在跟那個家長聯絡,她孩子的案子正在官司中(對方還硬塞合解金,之後再告她恐嚇取財),她聽到法案過,她開心的掉眼淚,她在電話那頭對我們的幹部說: 「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就好。」到現在還令我揪心。
之後我們在去年的0408,跟台北市洪健益議員合開「補習班所有人員都應具有良民證」的記者會。希望法案未過時,能先用比較簡單、不用通過層層修法的行政命令,快速的築起保護幼童的一道安全網,由台北市先做起,不要讓郝夫人在台北收到屬於台北市民的案件。但之後卻沒有下文,而案件發生了沒??它發生了!!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表示: 根據台北市教育局及社會局接獲所管轄的學校及補習班性侵案件通報,從一百年起至今年三月止,共有七十七件性侵案,平均每五點九天就發生一件!!這是有爆出來的!!性侵案件黑數平均是七到十倍,也就是說,如果加入黑數,每天有3.5件性侵害案件,是發生在我們為了給孩子更好未來的補習班!!這樣數字,可不可怕??
內政部12日於部務會報通過「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施行。藉由縝密結合、無縫接軌,從監獄到社區,落實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治療及監督,以預防再犯。
根據修法前,我們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12條規定: 「各級公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因雇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認有必要時,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跟大家解釋一下整個流程:就是當一個法條中所明載的單位,要聘用一個人員時=>「可以」經由受聘者書面同意=>聘僱單位將受聘者的書明同意書及所呈之資料,發文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例如學校就教育部、托兒所就是社會局…)=>主管機關再發文到警政署調閱受聘者是否有性侵相關前科=>警政署將所查到之資料發文給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再發文告訴聘僱單位受聘者是否有性侵相關前科。這整個流程才算跑完。
而現在因為還在草案階段,還不確定查閱方式是否有改變、查閱項目是否有增加、還需要書面同意嗎…都還不確定,只知道現在是多了「補習班」也可以依這個方式申請查閱。這也就是修法後所新增的擴大範圍、也是這個新聞的主意函。
內政部指出,為使性侵害加害人出監後列管作業無縫銜接,本次修正明定監獄、軍事監獄等應於加害人刑期屆滿前2個月或奉准假釋尚未釋放前,將加害人出獄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利衛生局及警察局啟動身心治療或登記報到、查訪等監督機制。其中各警察局對於轄內性侵害加害人,經監獄或縣市衛生局評估為高再犯危險者,每週至少查訪2次;中高再犯危險者,每週至少查訪1次,讓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處遇監督無縫接軌。
有關獄後的處遇及「無縫接軌」,大家可以看一下我部落格中有一篇:美麗架構下的真相,殘忍嗎??這一篇文章中有討論。
同時又因兒童及少年與成年人相較,更容易讓監督、扶助、照護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侵行為,這次修正擴大教育、社會福利、衛生及勞工等相關機關(構)、團體,例如招生對象為18歲以下學員的短期補習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老人安養機構等,於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時,可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查閱,以保護兒少安全。
根據研究統計指出,國小學童平均一個月約140個小時脫離父母在補習班、安親班、各式才藝班的機構,國中生一個月約100個小時,3—5歲一個月約200個小時。兒童少年獨處或不在家人保護範圍的時間居多,而面對1000多位「性侵顧慮人口」潛藏四伏,這些人會不會流入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托兒所等,擔任各種職務呢??
再者,教育部首度公佈校園性騷擾還有性侵害報告中,光是2010年就有多達915件的通報案例,其中300多件是性侵案件,平均每天就發生一起和校園有關的性侵案件。往前推十年,這些被解聘的「狼師」,又會不會因曾有做過教師的優勢,而轉進入補教界呢??
看最近屢屢發生的案件,這答案我相信都在我們心中!!連在我們治療的個案中,也有人之前是因在補習班犯罪,出獄後依然回到補教業!!做為父母深愛子女的我們,安心嗎(可參考部落格中—你我身邊的李老師、及王主任的66個受害者)??
這就是為什麼在修法過程中,我們極力要將「補教業」也納入其中,儘管不論在推「良民證」、及將「補教業」置入應檢視的範圍,我們都備受攻擊,有人說會造成業者的反彈、選票的壓力、警政署的業務加重、恐成光譜效應等。但我們都說服各部門、立委、議員、團體,如果有這個機制,相信人民更會安心的將孩童送往有落實這些政策的補習班,那優良業者才能有更多的優勢招生、由市場做決定。才在萬難中將「補教業」置入。
現在草案出來了,這個洞補起來了嗎??寫到這裡,總是殘忍的!!不知道為什麼看起來滿足民意的架構底下的政策,掀開來總是坑坑洞洞、不忍細看呢??
猶記我們在公部門開會時,我們就為了這「漫長且沒有必須性與時間性」的問題,不斷的質疑,當時暫擱下「補教業」問題,校園早已出現層出不窮的「狼師」問題。我們不斷的問,為什麼這些「狼師」可以堂而皇之的進入校園內接進我們的孩子??為什麼明明規定存在,卻沒有人去追究聘用這些教師時,怎麼沒有人去細查過這些人是否有資格為人師表、代我們守護我們的孩子??而讓傷害不斷的在我們以為安全的校園內發生!!如今,這個問題解決了嗎??除了擴大範圍之外,我們沒有看到任何如無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查閱制度相關配套強制措施!!不查會如何??懶的查又會如何??出了事除了解聘外,因疏失而造成的傷害又該何如??在草案中完全看不見!!
現在,我們再一次來看看查閱辦法的條文: 「各級公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因雇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認有必要時,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上面所說的各個單位、各有不同的所屬上級單位,有的屬教育部、有的屬教育局、有的屬衛生署、有的屬社會局…各屬不同的單位狀況下,這些單位有專人知道這項查閱制度的規定及查閱方式嗎??當受管轄單位沒有做到時,知道要通知規範嗎??當受管轄單位提出申請時,管轄單位知道這申請公文的重要性嗎??還是會因為不了解其重要性,一拖公文往來兩三個月,而危險又發生??查閱方式公文往來已經夠複雜了,窗口又不統一,如果因不了解而擱置延宕,這責任又該歸屬於誰??再來,沒有「不查閱」而構成的「刑責規範」,怎麼能顯出其「要查閱」的「必要性」呢??還是除了可查閱機構變多,其他依然是各人的「良心問題」??
再者,「補教業」如我們所願的進入到「可查閱」的單位,但相關單位可有先了解補教業現有的問題??補教業申請時的負責人本身都具有良民證,這沒有問題,但這些負責人真的是實際上的負責人嗎??還是只是「立案證書上的負責人」??再加上補教業人力的流動率極高,申請時的班主任,不見的從一而終,中間換過無數手也不需再另行報備,補習班兩個最大的主軸都是如此,更何況是中間的行政人員、跑課老師跟娃娃車司機??這些該如何讓業者能「必須」不斷的遵守查閱規定呢??而補習班大多沒有幫人員加保勞健保,跑課老師又多加保於各工會底下,主管機關又如何能有效的掌握跟監督呢??這中間誰懶了??誰惰了??孩子的安全真的因為這樣而有受到保障嗎??就算主管機關都不懶不惰,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每次進行補習班稽查業務,是由「4名約僱人員負責」,稽查項目包含很廣,如:「班舍面積、市招班名、設立類科、收費收據、立案證書、每生使用面積、學生名冊備查、師資聘用資格、設置交通車等」,這四個人怎麼夠管理台北市目前立案的2727家補習班??雖說部份業務會有會同其他單位局處一起稽查,但其他單位也因事多務雜多再約聘其他人員,怎麼還有餘力分擔這些工作呢??更深層的探討這個問題,當業者將所要聘用之人員資料照實發函至主管單位,落實制度、一個也不漏,這四個人做的完嗎??公文還具時效性嗎??
而我們最擔心在性侵案件中證詞難以取證的幼童,大多在托兒所或安親班,安親班的規定是需要有幼教相關科系的人從事教學,但這些人不見得都在安親班裡面任教,因人才有限,坊間一張牌的出租一個月只要五千,租了牌,其他老師都是黑牌作業,常常一樣沒有勞健保,這些人員的流動誰來管??誰負責??主管機關從何檢驗起??
看完了以上這幾個問題,一個沒有「相對性罰責」的規定、一個主管機關繁雜的政策、一個監督體制不夠完善的法令,這樣的修法,落實了嗎??回應了人民的需要了嗎??
一部由人民好不容易推動而修的法案,草案已出,範圍也已涵蓋,但我們的實施面落實了嗎??健全了嗎??還是只是一部空空如也、只回應文字、又回到修法前的「良心事業」??各部門、各機關、各立委、各團體,您們到底知不知道人民要什麼??還是要人民四度上街,教您們懂得一個法令能落實到「立即性、必要性」定要有「相對性罰則」與「完整監督單位」的基本要件??
2012年4月14日 星期六
美麗架構下的真相,殘忍嗎??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2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修正草案,從監獄到社區明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治療及監督機制,落實無縫接軌,避免雲林葉小妹憾事重演。
先解釋一下,當初雲林葉小妹妹命案會發生的原因,一在獄政系統的疏失(可在我部落格中找尋一篇名叫”孩子,是誰殺了妳!!”的文章,其中有說明獄政問題),二就是現在所說要修正的出獄後通報監控系統。
在修法前,犯人刑滿出獄後,資料只要在兩個月內到達該刑滿之受刑人所在落籍處相關單位即可,這種狀況往往造成,公文還未到,危險人口卻已不見,落實查訪時,只剩空屋及空戶籍。危險因子,已不知逃離至何處(當時就發生,性侵加害者出獄後該跟相關單位報到之人,已103人無法聯繫,並有人在之後找到時已犯案累累)。
而林嫌也因為這兩個月的公文期,由”性侵高再犯危險加害者”該密切關心之身份,理所當然的變成不需被控管的”自由人”。政策的疏下,林嫌在出獄四十天,因公文尚未到達該落籍處之警察局,而未被以”一級治安顧慮人口”而多加監督。導致在尋找葉小妹妹的過程中,雖在監視器中有拍到林嫌的身影,卻無法即時有警覺,甚至誤將監視器中的另兩名外勞列為重點可疑人物而盤查多日,造成救援或破案黃金時間的流失。
當葉小妹妹事件發生後,引發人民及立法院開始要求政府對所謂公文的”流浪期”或”空窗期”相關問題檢討、及對於95年修正案前犯案的”高再犯危險群”刑滿後一定得出監無任何配套的無法可管,慎重面對並立即解決。
雲林縣葉小妹去年遭剛出獄的性侵犯性侵殺害,各界震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去年底修正公布後,擴大登記報到對象,加強襲胸犯、狼師及戀童癖等高再犯加害人監管,內政部今天配合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將在近日發布施行。
因此在去年0323由田秋堇委員及多位立委與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共同招開”戴上腳鐐、落實治療、讓悲劇不再”的記者會。並在0401由當時的衛環委員會召委劉建國委員及其他五位委員、及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共同招開公聽會,邀請各部門及專家學者到場,並提出”性侵害防治法修正草案(即後來媒體所指的白玫瑰法案)”。其中提出增六條並修正一條共七條的建議。在法案連署過程,有過半數—共計六十六位立委參與提案、並有多位立委在來不及的狀況下、表態支持。法案帶著人民期待,在當年度上會期進入了一讀。
這中間人民還因法案遲遲未能進入三讀,為人民安全築起保護網,而在當年的0731,白玫瑰三度站上街頭。
法案終於在當年1025修正通過,並宣佈新法修正將在今年0101開始實行,雖未如人民所希望百分之百的全數過關,但也撐起了七成的保護傘。
法案重點:1、以治療為概念,將高再犯、及中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加害者,不再因刑滿而無配套的進入社會,改進入醫療處所治療,直至其危險性降低。不要讓社會及更生人一起承擔能不能”自控”的風險。2、不因犯罪行為發生時的年限問題,都可因其在不可自控的狀態下,有其他處遇(在推法案當時,高再犯風險而又因犯罪年限問題無法可管的性侵加害者,已有74人,林國政就為其中之一)。3、將”強制猥褻”,也納入治療之範圍(因有文獻指出,這些人有十分之一的人會轉為性侵加害者)。4、擴大登記報到對象(也就是本新聞所提之施行細則)。
法案過後,人民期待著所有實施細則盡快擬出、接上法案,希望的只是小小的未來能夠”安居樂業”,不需再”恐懼害怕”。
今,法案之重點4,施行細則已訂出,但,人民真的安全了嗎??真的會落實到法案精神嗎??這部由人民自己推動、只為保護不要再受傷的法案,真的如人民那麼大的期待,給予了絕對性的實施了嗎??
內政部表示,為使性侵害加害人出監後列管作業無縫銜接,修正草案規定,監獄、軍事監獄等應於加害人刑期屆滿前2個月或奉准假釋尚未釋放前,將加害人出獄資料送直轄市和縣市政府,以利衛生局及警察局啟動身心治療或登記報到、查訪等監督機制。
是的!!從葉小妹妹的事件發生後、人民開始推動修正案起,內政部開始實行”無縫接軌”。許多性侵加害者在出獄當天,尤其是再犯性極高的”期滿或假釋的加害者”,由警方帶著公文資料,直接將其送到居住地,完成所有報到程序,並啟動監督及治療。兩個月的空窗期補上,再也沒有兩個月的”自由逃亡”期。
對於內政部啟動這個系統這樣的用心,人民是深深感謝的,讓危險人口失聯機會大幅下降,讓所有危險基因能得到比較好的”控制監控”。
再加上這個細則的補上,人民的安全看似全然補齊,所有的危險都停止了。法案過了,人民安全了!!法案重點4的施行細則出來了,人民安全了!!
所有有危險的”再犯率高的性侵加害者”,都有所處置,人民不需再恐懼擔心。
但,事實真相,真是如此嗎??套一句類戲劇常說的口白:”未來,真的會如人民想的那麼美好嗎??我們繼續看下去。”
內政部指出,對於監獄或縣市衛生局評估為「高再犯危險」的性侵害加害人,轄區警察局應每週至少查訪2次,「中高再犯危險」者每週至少查訪1次,務必做到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監督「無縫接軌」。1010412
事實的真相是什麼??現在,我們就開始來看這個施行細則,美麗的架構底下,人民得到的安全,到底有多少??
首先,我們再細讀一次此段: 內政部指出,對於監獄或縣市衛生局評估為「高再犯危險」的性侵害加害人,轄區警察局應每週至少查訪2次,「中高再犯危險」者每週至少查訪1次,務必做到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監督「無縫接軌」。
大家有沒有看到幾個名詞: 對於監獄或縣市衛生局評估為「高再犯危險」、「中高再犯危險」的性侵害加害人…還記的我們修的法案重點1的內容嗎??評估為「高再犯危險」、「中高再犯危險」的性侵害加害人,不是都該進入到適當醫療處所做治療,直到其再犯率下降嗎??這些人為什麼會又回到你我身邊,而只是接受社區治療及警察的查訪呢??那那些為這些人所設置的治療專區又該誰去住呢??何況,都被評估為「高再犯危險」、「中高再犯危險」的性侵害加害人了,怎麼可以任其進入社會,讓大家一起承擔風險呢??還是又要回來大家一起試試看,試試看大家的”承受力”、 「高再犯危險」、「中高再犯危險」的性侵害加害人的”自控力”呢??這跟修法前有什麼不一樣??
為什麼會有這種狀況呢??必須很殘忍的告訴各位,據我們走訪各公部門了解,有些公部門閃躲權責是事實,例如衛生署至今還未能有效的解決醫療處所不足的問題,而以法務部為主要單位、衛生署只是做為輔佐。而最現實的是,要讓不管在獄中或者是社區中評估為「高再犯危險」、「中高再犯危險」的性侵害加害人到適當的醫療處所治療,暫時跟民眾保持一點距離,是需要報請檢察官、再由法官裁定。也就是說,不管治療師如何評估、如何呼籲,只要法官不願意裁,這位「高再犯危險」、「中高再犯危險」的性侵害加害人,就永遠無法進入治療專區,也無法暫時跟誘因分開,直到其能自控。換而言之,如果一個如”許榮州”、”林國政”這樣說自己無法保證自己不會再犯,就算想自我隔離,沒有法官批准,他,還是進不去!!所以法案雖過了,但司法院不受任何管束,在司法獨立下,法官決定了一切,而法案,只是一個參考值。
而有些法官為什麼不願意裁??部份法官認為刑期已滿、一罪不能二罰;部份法官認為,這是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權”;部份法官認為如果裁了,就違反刑法的”比例原則問題”,因為在他們眼中,這是變向的刑期加長;甚者有部份法官認為,連”限制住居”,都是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有遷徙的自由”...當評鑑委員將有問題的個案送至有這些觀念的法官手上,個案就是被打回社區治療,無法進入處所,而個案的諮商師只好提心吊膽、人民只能自求多福。
法案未過前,我們幾次都是努力的看緊個案、無奈的接受他極可能會再犯的案件產生。看著各種因不同誘因而犯罪的性侵加害者,不僅在出獄後未遠離其誘因,反而用一樣的手法接近其誘因,就像補教老師又再度回到補教業、娃娃車司機再度回去開娃娃車…這麼危險的案例,真實的存在在你我身邊。法案過後,我們也都送過,卻也大多裁定不獲准,而又回到社區,大家各自努力。而這些案件是不是都發生了??看看近日來的新聞,多少都是上述這些人的犯行??
而我們也幾次接獲公部門的電話、甚至於在跟公部門的會議中,他們透露,不管制度制定的在完美,只要法官不裁,一切都沒辦法,唯一能做的就是現在獄中的、法務部管轄的,盡量去落實,其它社區的,只能看法官是否能接受人民所推動的法案的精神了!!聽到此,我們很無耐,距法案通過後實施日起,已過了四個多月了,法案的執行程度不到三成,大家的努力都只是”美夢一場”、”水過無痕”。
我們能相信法官多少??我想大家心中各有答案!!性侵案件不管是審理、或是裁定的評估量表,都屬特別案件。如無完整訓練,是無法有效執行的,因此在法案推動時,我們也將法官對這種特殊案件的教育訓練,納入其中,以期不管審判品質、或是日後對於新修正的”性侵害防治法(大家期許的白玫瑰法案)”精神落實,能更有效率的貼近民意。原先我們送的是每年十二個小時(一個月拜託法官撥空吃個便當聽一個小時的課),被大刀一砍,只剩下每年六個小時(等於領完便當簽完名就可以準備下課了)。我們應該期望什麼??
看看這幾日的案件:對一個性侵女童六次的性侵加害者,一審的審判長許雅婷、承辦法官陳威帆 、黃裕民都可以以”情堪憫恕”,對其只判兩年、還可以緩刑!!出獄後三天馬上闖入學校,將國小女童強行帶入廁所,這個月已經發生最少兩起了!! 一名叔叔對自己就讀國中的姪女性侵害,短短兩個多月內就有十五次,囂張的叔叔還跑到學校騷擾,事情曝光後,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卻以五萬元裁定交保,等高等法院認為這樣的裁定有問題,發回地院要求重開羈押庭,結果這名叔叔早跑了,最後還發生了史上第一次聲押未到場人的鬧劇。而這小女孩的安全誰保障??別的女孩的安全誰負則??而前年因”有無違女童意願”而引發大家討論的邵燕玲法官,雖然去年因為人民的不滿而無法坐上大法官之大位,如今也補上更高升成為檢查官的”評薦委員”,檢察官的績效考核全掌握在其手中,誰還敢對她的判決有質疑….這許許多多的案件累積下來,我們能將多少信任放在這些在法界”譽有美名”、”恪守法條”的法官手上??
真相殘忍嗎??不!!它一點都不殘忍,我們除了有些權責單位不明、治療處所未蓋好已經額滿外加上下打地舖三層、治療預算有點不足(美國治療是佔司法總預算的34.4%、我們是2.8%,只差12倍多而已)、部份法官不願意裁定!!就這樣而已!!真相真的一點都不殘忍!!
大家花自己的時間走上凱道、浪費放棄一天可以賺錢的機會走上街頭爭取,還被呼籲不要浪費社會資源、終於走上立法院議事廳三槌敲下,許多人感動落淚,堅持到最後總算開花結果…..
這樣的美麗架構下的真相,真的一點都不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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